所谓“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是指国家秘密事项具有保密价值的时间限度。保密期限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国家秘密一定终身,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第一,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明确具体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二,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其中“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在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情况。这些国家秘密事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最长保密期限,也难以满足保密需求。
第三,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所谓具体的保密期限是指具体的时限,以“月”或者“年”为单位;所谓具体的解密时间是指解密的具体日期或时刻,到期自行解密;所谓具体的解密条件是指具体明确便于判断的事件或情形,以便有关机关、单位按照解密条件来操作解密。
第四,国家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这是一种特殊的解密条件。按规定,国家秘密需经法定程序,解密后才能确定是否公开,但是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批准,通过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告示等正规途径对外公开发布后视同解密,这是兼顾程序与效率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机关、单位通过正式公布这一特殊方式解密时,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并作出记载。未经批准擅自公布涉密信息的,不能视为正式公布,应当作为泄密事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