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定密权限?

2012-12-14 10:57
来源: 武汉市保密局

  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新保密法专门就定密权限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我们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才能做好定密工作。

  第一,严格把握定密权限。新保密法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作了限定,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各机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定密权限,没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不得确定国家秘密,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也不得超出自己的定密权限定密,包括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也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定密。
  第二,严格把握无权定密的处理办法。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如中央下发的国家秘密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就该事项再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中央文件的密级确定同等密级,不得擅自改变密级。另一种是机关、单位(包括无定密权的县级机关)在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三,严格把握定密授权。具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授予下级机关、单位相应密级的定密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正在制定定密授权办法。对于这种授权,必须慎重节制,确保合法、规范、有序,防止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