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密责任人制度?

2012-11-21 10:56
来源: 武汉市保密局

  针对长期以来定密工作存在的“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新保密法根据试点工作经验和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在第十二条中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这是我国定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新修订保密法的亮点之一,必将为建立科学的定密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指明确定密责任主体和定密工作程序的制度,实质要求就是定密权只能法定授权的人员行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定密责任主体。明确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定密工作量较大、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可以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二是规定定密工作程序。即:定密应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承担责任。
  在国家保密局和湖北省保密局的指导下,武汉市于2008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推行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市177个单位都确定了由单位办公室或者相关处室的分管主任或处长担任定密责任人,所有定密责任人经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定密程序显著完善,定密质量明显提高。随着国家定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在我市会得到更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