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012-12-14 10:58
来源: 武汉市保密局

  为了做到对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以及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所以,保密法第十六条中增加了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规定,是新修订保密法的亮点之一。机关、单位在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规定:首先,应当以根据工作需要为依据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其次,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第三,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权限,仅限于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而且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对于原定密机关、单位明确要求不得扩大知悉范围的,知悉范围需要扩大时,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