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确定是保密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保密法第二章对定密制度和定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国家秘密确定制度,即定密制度,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制度。主要有:一是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的制定;二是国家秘密密级的划分;三是定密责任人制度以及定密工作程序;四是定密权限的划分;五是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六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确定;七是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八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九是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等,国家秘密确定制度为定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要求,是我们开展定密工作必须要掌握的。
定密是机关、单位的法定职责,是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是机关、单位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的重要内容。
定密工作是指依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对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其中定密内容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以及作出标志,还包括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
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一项源头性工作,也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定密工作其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涉及的环节多,因而,机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保密法有关定密的各项规定,切实掌握精神实质,为建立定密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