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访问的页面将跳转到第三方网站,确定要继续吗?
发文单位 |
武汉市保密局
|
发文字号 |
2010年主席令第31号
|
发文日期 |
2012-11-21 08:5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883026
|
主题分类 |
保密工作
|
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必须由外交官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能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携带出境的,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邮寄、托运涉密载体至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