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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武汉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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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2010年主席令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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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2-04-2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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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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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0-88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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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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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