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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武汉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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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2010年主席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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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2-11-2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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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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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0-88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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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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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释义:“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