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概念作出了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第一,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是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所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指某一事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主要包括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等。
第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确定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由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依据、权限、方法和步骤构成。“依照法定程序”,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
第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国家秘密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一定时间内”表明国家秘密有一个从产生到解除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表明国家秘密应当而且能够限定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这也是秘密之所以为秘密的关键所在。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知悉范围,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使之不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