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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三条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保密法律义务是宪法义务的具体化。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国家机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及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组织等人民团体,也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