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018-02-11 09:14
发文单位
武汉市保密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8-02-11 09:14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0-883043
主题分类
保密工作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涉密人员采取以岗定人的办法,只要在涉密岗位工作就属于涉密人员。

  那么,作为涉密人员,应当具备怎样的基本条件呢?
  1)在身份条件方面,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享有外国国籍和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2)在政治条件方面,应当热爱祖国、忠诚于党和国家的事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普通人员相比,涉密人员掌握大量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忠贞”因此极为重要。如果没有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就无从谈起,在斗争面前就难以经受考验;如果不拥护宪法,遵守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就会大打折扣,国家秘密安全也会受到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