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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涉密人员公私不分,为了一己之便,擅自拷贝原单位涉密文件资料,带到新单位使用。如,在“乔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中,当事人乔某系C研究所一项目组长,2012年7月,准备跳槽到D研究所,遂利用工作便利,采取把涉密文件资料混在非涉密文件资料中刻录光盘的手段,将C研究所大量涉密文件资料拷贝至家中私人笔记本计算机和D研究所工作计算机上。经鉴定,其中有15项机密级、58项秘密级国家秘密和59项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事件发生后,乔某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3个月。(来源:《保密工作》2017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