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密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六)

2018-12-11 14:32
来源: 武汉市保密局
 关于保密事项范围内容的类推使用

禁止比照类推是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一个基本原则。2017年实施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1号)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不得比照类推,主要是指在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事项的相似程度,按照产生层级提高或者降低密级定密。例如,保密事项范围仅就中央一级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时,产生于省(区、市)或者市(地、州)一级的类似事项不能降低密级定密;保密事项范围仅就全国的某类数据作出规定时,各地方的该类数据不得降低密级定密。

机关单位认为产生的事项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但确需定密的,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七条或者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保密工作》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