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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比照类推是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一个基本原则。2017年实施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1号)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不得比照类推,主要是指在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事项的相似程度,按照产生层级提高或者降低密级定密。例如,保密事项范围仅就中央一级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时,产生于省(区、市)或者市(地、州)一级的类似事项不能降低密级定密;保密事项范围仅就全国的某类数据作出规定时,各地方的该类数据不得降低密级定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