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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级、数量、权限没有作出限制。根据定密工作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应当参照本机关、本单位实际产生国家秘密的数量、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数量,以实际工作需要为据确定。
原则上,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必按照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层级层层设置,数量不宜过多。一般包括机关单位分管涉密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办公厅(室)负责同志。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同志也可以被指定为定密责任人。这样既有利于机关单位建立内部定密工作机制,又有利于推动相关领导同志了解定密工作,切实履行定密责任人职责。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涉密任务的单位,可以指定项目组负责同志为定密责任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指定项目组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保密工作》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