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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密授权期限的设定
依法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承担其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主动授权的,授权期限应当与该涉密科研、生产或者涉密任务的保密期限一致。
对因申请,向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授权的,授权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考虑到保密事项范围定期审核修订、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等因素,建议此种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授权期限即将届满,被授权机关单位仍需获得定密授权的,可以再次向授权机关提出授权申请。
(《保密工作》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