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2011-06-07 18:44
发文单位
武汉市保密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1-06-07 06:44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0-883016
主题分类
其他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