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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武汉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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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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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1-09-2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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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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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0-88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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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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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