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定密工作、定密权和定密权限的区别

2018-06-28 09:07
来源: 武汉市保密局

  “定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定密,仅指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即指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的法律制度规定,对所产生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作出判断,对具备国家秘密构成要素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做出规范的国家秘密标志。广义的“定密”,除包括狭义定密的意思外,还包括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作出变更和解除的工作。

  定密工作,既包括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工作,又包括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定密授权,也包括机关单位对具体定密工作的组织管理,如定密责任人确定、定密制度建设,还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明确事项、有争议事项的处理。简单地说,定密工作是指落实保密法第二章及相关规定的全部活动。

  定密权,是指由保密法律赋予的和经授权机关授予的特定机关单位行使的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的法定权力。定密权有两类:一类是保密法明确赋予的,一类是保密法规定的机关授予的。拥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才能行使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权力;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不能自行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密级和保密期限。

  定密权限,特指行使定密权的有效边际,即拥有定密权的主体,在行使定密权时所能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最高密级和最大范围。拥有秘密级确定权限的机关单位,只能确定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拥有绝密级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有权确定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来源:保密工作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