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保密事项范围

2018-05-28 13:26
来源: 武汉市保密局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学习研究保密事项范围,特别是要研究与本行业、本领域业务工作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开展定密工作。

  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准确定密,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要全面准确对照保密事项范围。首先,要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含义,把握这一领域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国家秘密目录中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保密期限一般为最长期限。

  其次,要对照国家秘密目录,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国家秘密目录对国家秘密事项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对这些限制条件把握得不准确、不完整,就会人为地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例如,《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在公布前为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某个县、区或者市的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就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而应根据有关经济数据管理规定,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

  二、要综合使用保密事项范围。首先,机关单位在定密过程中,主要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也需要对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不能仅局限于在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中“对号入座”。其次,除文稿定密以外,机关单位在涉密岗位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涉密信息系统分级、涉密工程确定、涉密会议活动确定、信息公开与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审查等工作中,也要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进行。例如,在涉密岗位确定中,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将经常产生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确定为绝密级岗位,井将在绝密级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

  一般而言,不同的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不会存在冲突。但是,如果机关单位发现同一事项在不同保密事项范围中均有规定,但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互不相同的,应当先按照规定密级较高的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立即向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反映。(来源:《保密工作》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