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2012-12-14 08:59
发文单位
武汉市保密局
发文字号
2010年主席令第34号
发文日期
2012-12-14 08:59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0-883029
主题分类
保密工作

  释义: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实例举证:【案例一】2006年5月,某省勘探公司项目经理朱某在组织某项目现场施工时,要求员工通过无线网络设备,用电子邮件传递有关项目建设的具体位置、图片资料等涉密文件资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朱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的法人代表人杨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二】2007年8月,某外事部门接到境外发来的机密级电报,工作人员刘某草拟回函后,未经请示,擅自以明传方式将有涉密内容的回函传至境外,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刘某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被限期调离。
  警示: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传递国家秘密,应当使用有相当等级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施、设备,如铺设专用线路或租用专用信道,并采取加密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