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012-12-14 08:59
发文单位
武汉市保密局
发文字号
2010年主席令第33号
发文日期
2012-12-14 08:59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0-883028
主题分类
保密工作

  释义: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和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实例举证:【案例一】2007年7月,某公安局刑警支队副队长李某参与支队当晚的抓赌行动。当天中午有朋友来访,李某无意中提到当晚的抓赌计划,不想该朋友正是参赌者之一。得到消息后,他马上通知赌场,导致当晚的抓赌行动功亏一篑。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二】2008年3月,某地机动工作人员王某,在与他人互联网聊天时,出于对外吹嘘的目的,通过QQ向网友泄露了有关部队在该机场的集结、调动情况,被我有关部门截获。经鉴定,有关情况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王某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警示:在现代社会,人与人的交往是必不可少的。但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如果不注意保密问题,不分地点、场合,随便说话或是吹嘘,擅自将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告诉他人,往往会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