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2011-06-07 18:46
发文单位
武汉市保密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1-06-07 06:46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0-883019
主题分类
其他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