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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办事指南
职权编码 | 000175004000 |
职权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实施机关 | 武汉市档案局 |
职权依据 | 1、《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2、《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利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服务。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已到规定的开放期限仍不宜开放的,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期向社会开放”。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武汉市各区级综合档案馆和市专门档案馆保管的档案,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已到规定的30年开放期限仍不宜开放的档案。 |
需提交的材料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申请表 |
法定期限 | 20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批准 |
职责边界 | 市级职责 |
承办机构 | 业务指导处 |
咨询方式 | 027-82417797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2402079 |
备注 | 可以网上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