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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涉密信息系统既可以是网络,也可以是涉密计算机单机(包括便携式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