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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武汉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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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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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3-05-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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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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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0-88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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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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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把握“涉密存储设备”这一概念。“涉密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设备的总称,主要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光盘、U盘、存储卡、记忆棒、录音棒、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