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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定密与发文审核的责任一致,由发文机关负责。下级机关单位起草的,以上级机关单位名义印发的涉密文件,由上级机关单位负责定密。但是,起草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承办人”义务,对起草的涉密文件提出具体定密意见,依法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报请上级机关单位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对定密的依据或者理由进行说明,供上级机关单位参考。
同理,对这类文件的变更和解密,也由印发该文件的上级机关单位负责。承担起草工作的机关单位认为所起草的涉密文件符合变更或者解密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由上级机关单位作出决定。(《保密工作》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