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有哪些?

2011-12-07 10:50
来源: 武汉市保密局

  保密法第六条对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职责作出了规定。“机关、单位”,是指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等。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制度。主要包括: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涉密信息及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度,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等。
  “完善保密防护措施”,是指机关、单位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包括人防、物防、技防等。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指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以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加强保密检查”,是指机关、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责任、采取保密防范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检查,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以查促教。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保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保密管理,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