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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武汉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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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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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11-06-07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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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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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88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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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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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