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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武汉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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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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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8-06-2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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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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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0-8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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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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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