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和复制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2015-08-04 09:05
发文单位
武汉市保密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5-08-04 09:05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0-883036
主题分类
保密工作

  制作和复制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1)制作涉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制作场所要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保密措施;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2)复制涉密载体,应当经过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且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加盖复制机关、单位复印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3)制作、复制涉密载体,应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