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2012-04-27 08:56
发文单位
武汉市保密局
发文字号
2010年主席令第29号
发文日期
2012-04-27 08:56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0-883024
主题分类
保密工作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案例一:2006年5月,某部门工作人员白某违规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该信息被临时借调人员柴某下载并转送给境外情报机构。这些信息中有绝密级文件和内部工作文件。柴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白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二:2008年11月,某部门在更新办公设备时,将一批旧计算机卖给旧贷市场,导致计算机内存储的大量内部敏感信息失控。直接责任人张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李某受到通报批评。
  警示:在实际工作中,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导致泄密的常见情况有: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将涉密载体作为废旧物品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将涉密载体进行赠送,如将淘汰的涉密计算机捐赠给希望小学等;党政机关、涉密单位重使用、轻销毁,该销毁的不销毁、该集中销毁的分散销毁,甚至有的由个人私自处理,无人监督,不作登记,造成国家秘密的失控。上述行为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一是给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境外情报机构窃密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极易造成国家秘密在较大范围内泄露。三是私自销毁达不到专业销毁标准,可能无法消除涉密载体(特别是磁介质)中存储的涉密信息,导致国家秘密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