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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武汉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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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2010年主席令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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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2-04-2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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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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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0-88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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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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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