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08-10-31 14:53
发文单位
武汉市保密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08-10-31 02:53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0-883004
主题分类
保密工作

  一、罪名定义。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制度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谓侵入,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以非法秘密等手段进入有关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