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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销毁磁介质、光盘、优盘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②销毁磁介质、光盘、优盘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③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④销毁涉密载体应送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市公文销毁站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