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内之事,委托他人

2018-11-20 15:04
来源: 武汉市保密局

  2012年“五一”期间,某市直单位机要员严某按工作习惯,电话通知业务处处长刘某领取1份秘密级密码电报。当时刘某在家休息,未看到文件原文,便电话安排工作人员强某领取并办理。强某擅自遮去电报报头与密级标识,扫描后通过内部OA系统转发,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强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给予刘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严某及办公室主任郭某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保密工作》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