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钻公司索赔8000万元
2005年3月,我国和亚洲油用牙轮钻头最大生产制造企业、上市公司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股份)报警称:跳槽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的幸发芬等侵犯商业秘密。
江钻股份是我国和亚洲油用牙轮钻头的最大生产制造企业,其主导产品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为国内独有,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江钻股份发现,从2004年开始,一些油田陆续使用了立林公司的牙轮钻头。该钻头与江钻股份的极为类似,性能也差不多,且价格较为便宜,极大打压了江钻股份的市场份额。因为江钻股份从未对外转让该技术,警方把目光瞄准了此前从该单位跳槽的女高工幸发芬。
幸发芬1983年进入江汉油田钻头厂(江钻股份前身)工作,后任高级工程师。曾两次被江钻公司委派到转让方学习钻头设计制造技术。幸发芬在江钻公司工作期间,接受过保密教育,了解牙轮钻头制造技术属于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2001年8月,立林公司以优厚条件吸引幸发芬跳槽,担任立林公司技术部部长。
2006年1月18日,警方将幸发芬密捕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一个移动硬盘——一份集合数百张轴承、金属密封环的总图,其中包括江钻公司原始图纸。幸发芬承认离开江钻公司时带走了江钻公司原始图纸,且立林公司轴承、金属密封环图纸全部为其设计。
2008年5月20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幸发芬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同时,江钻公司向天津立林提出8000万元巨额索赔。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调解方案有创意,涉案产品允许销售半年
经省高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
根据协议,天津立林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该公司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钻头由其进行销售,一次性支付江钻股份补偿款人民币700万元;销售期限为半年,半年后未销售出去的钻头将销毁;
天津立林自愿补偿江钻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整;
幸发芬、天津立林自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3日内销毁相关文件中所含的技术秘密,对上述秘密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直至上述秘密技术信息为相关公众知悉时止;
江钻公司对在诉讼过程中知悉的天津立林的秘密技术信息同样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技术信息为相关公众知悉时止。
(本文来源: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