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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市某厂花巨资引进德国聚氨酯设备制造技术,并委派王某等人到德国培训。王某学成回来后,于2000年被聘为该厂设备分厂厂长。2002年12月,张家港人龚某找到王某,要求与其共同申请注册一家新公司,专门生产该设备。王有些犹豫,龚许诺给其40%的股份,王便辞职,于2003年1月两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该公司几月内生产销售了3台346万元的设备。经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鉴定,该公司产品与该厂的产品具有同一性。王某与合伙人龚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硚口区法院出庭受审。